2014年国家专门人才培养项目(含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共计:1250人。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 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
4. 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5. 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
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分互认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二、资助内容
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内容、标准等在录取时确定。
三、申请人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
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6. 申请时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相关要求。
7.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①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②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擅自放弃留学资格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
③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④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⑤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员;
⑥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类别除外);
⑦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但以下所列留学回国人员不受此限制:中德学者短期交流项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联合研究项目、日本电通博士研究项目、日本学术振兴会论文博士奖学金项目、中国-苏格兰博士生教育及科研合作伙伴关系项目(访问学者)、希腊互换奖学金项目(暑期研修生类别,留学期限1个月)、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 修项目(提供国际旅费资助)、留学身份为本科插班生/本科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项目。
8. 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评审及录取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符合申请条件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通过各受理单位转发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2014年各项目申请、录取时间如下:
1.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1月5-15日申请,3月公布录取结果。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3.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4.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20-3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
5. 国内合作项目
- 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一批4月6--20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20-30日申请,11月公布录取结果。
-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4月6-20日申请,8月公布录取结果。
- 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将根据相应项目规定另行公布。
6. 与国外合作项目将根据相应项目规定另行公布。
7. 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 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五、派出及管理
1.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3.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并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六、本简章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201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旨在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艺术人才及学贯中西的文化艺术大师,提高我国艺术教育整体水平及培养质量。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面向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高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文化部综合机构和全国各级艺术表演团体。
第四条 2014年计划选派200人。
第五条 选派对象主要为高校从事艺术教育的教师、艺术类专业优秀在校学生,以及艺术团体、机构中的优秀中青年艺术工作者。
第六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3-24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4.本科插班生:3-10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或交叉空白学科。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
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的国外合作渠道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导师已有的国际合作渠道赴国外学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与国外学校/机构的合作渠道派出。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对部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本科插班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符合《201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各单位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具有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参赛经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2.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4.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6.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应为就读院校的优秀二、三年级本科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专业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三条 外语条件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外语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①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②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③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④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⑤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⑥通过拟留学单位/外方导师组织的考试或面试达到其外语水平要求。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申请时外语水平一般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时未达到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工作委托以下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985工程”及“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文化部负责其综合机构和直属艺术团体在职人员的申请受理;其他高校及艺术团体人员的申请受理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第十六条 2014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报名,按照《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于201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5年5月31日。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二十一条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荐单位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的评价意见。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并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录取的本科插班生再次出国留学不受回国两年服务期限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以上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201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材料说明
一、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类别申请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的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本科插班生类别的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请按材料说明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影像资料的提交方式请按信息平台中的提示准备。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常见问题解答
1.学习专业为工业设计,其中含艺术设计的课程,出国留学的主要研究方向也是艺术设计方面,能否申请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答: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支持的专业仅为艺术类学科下设专业,申请人所学专业为艺术类学科下设的工业设计专业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工科下设的工业设计专业请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2.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应届硕士毕业生能否申请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出国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
答:选派办法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申请条件为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本项目,但应在研修计划中说明出国再次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必要性,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3.外方出具的邀请信应包含什么信息?
答:请参考《201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材料说明》(加超链接)中关于邀请信/录取通知书的说明。
4.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录取人员回国后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本项目录取的访问学者(含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履行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本科插班生再次出国留学不受回国两年服务期的限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再次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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